作為把守國門的第一道防線,堅決落實黨和國家的部署要求,緊抓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出入境監管,有力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筑牢國門防線,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海關的重要職責。下面小編將通過案例帶您了解海關在進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方面的相關要求。 1.什么是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 2.國內國際法規 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591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以下簡稱“129公告”)的相關規定,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監管。 紫皮書:是指《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基于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減少對化學品的重復測試和評估、完善現有化學品分類和標簽體系、促進化學品國際貿易的目的所起草的一項重要制度,并陸續被世界各國采納,是目前全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貿易中所需關注的重要法規之一。 桔皮書:目前國際上危險貨物運輸的分類鑒定主要依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而來,每2年修訂一次,為各個國際運輸組織、國家/地區開展危險貨物立法、制標提供法規框架。 3.海關監管要求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129號”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管,嚴格按照要求檢查包裝完整性,檢查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危險貨物包裝標記標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檢查危險貨物包裝類別是否與其內容物相一致。 主要包含三項工作內容: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管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4.典型案例分析 海關是把守國門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必須嚴格落實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的檢驗監管要求。在當前日益注重安全生產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背景下,海關針對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的進出口查檢力度也不斷加大。 近期,海關查發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違法違規案例,主要涉及以下行為: (一)偽瞞報:“危貨普報”,“高危低報”等偽瞞報逃避海關監管。 (二)危險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未使用規定的包裝或包裝鑒定不合格。 (三)危險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安全數據單、標簽信息缺失或信息錯誤。 1 偽瞞報 2022/4/8 企業進口腰果殼油未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海關對1票按照普通貨物申報的腰果殼油進行口岸現場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使用罐式集裝箱進行運輸,桶身粘貼中文危險公示標簽,疑似為危險化學品。查驗人員經審核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等材料,了解到該批貨物是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具有腐蝕等危險特性。 這是一起典型的“危貨普報”案例。危險化學品按照普通貨物申報,隱瞞貨物的危險屬性,以及偽報、瞞報危化品運輸、倉儲、進出口等信息,將導致卸貨、存儲、運輸等部門將危險化學品按照普通貨物處理,一旦在運輸或存儲環節發生泄漏等突發情況,將損害人體健康,造成財產毀損、生態環境污染,后果不堪設想。 該企業未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的危險特性,已按規定移交后續處置部門。 2 使用包裝不符合要求 2022/3/4 企業進口硫磺未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海關對2票進口硫磺實施現場查驗時,發現貨物包裝均為普通噸袋,未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經查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企業所申報硫磺是4.1類易燃固體,UN編碼1350(聯合國危險貨物編碼),應使用符合要求的Ⅲ類危險貨物包裝。《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UN1350項下特殊規定242注明“硫磺制成特定形狀(比如:顆粒、細粒、球片、塊狀及薄片)時不適用本規則的規定。”上述兩批進口硫磺為冶煉過程脫硫反應中回收的塊粉狀硫磺,貨物實際形狀不符合242豁免條款的規定,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進口危險貨物使用包裝不符合要求,在運輸過程中將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這一案例中的硫磺屬于易燃固體,其燃點較低,在遇到明火、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某些物品(氧化劑)接觸后,會引起快速、劇烈燃燒,并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其運輸過程中對包裝的強度、防泄漏、防靜電、防潮等性能均有嚴格要求,必須使用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包裝。此案例中使用普通噸袋運輸,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根據上述情況,海關通知企業立即進行技術整改,在更換危險貨物包裝并經海關檢驗合格后予以放行。 3 危險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 2022/3/29 企業進口危險化學品無危險公示標簽 海關對1票進口氯酸鈉進行查檢時發現,該批貨物包裝形式為塑編集裝袋,其包裝上均未加貼或拴掛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和海關總署2020年第129號公告第五款第二條中“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危險公示標簽是向作業人員傳遞安全信息的一種載體,它用簡單、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圖形表述有關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安全處置的注意事項,警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和處置。案例中未加貼或拴掛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作業人員將無法獲取操作注意事項,嚴重影響作業安全。同時在操作中如果出現誤接觸導致引燃等突發狀況,貨物作業人員或應急處置人員將無法第一時間獲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從而延誤救援或導致更為惡劣的安全事故。 根據上述情況,海關判定該批危險貨物無危險公示標簽,禁止貨物進口。
海關提示 危險化學品及危險貨物的進出口與運輸、港口、監管、人員安全等問題息息相關,從企業合規經營和防范風險的角度,建議相關企業予以高度重視,特別是要對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是否屬于危險貨物或者危險化學品,以及在生產、運輸、進出口等環節需要符合什么樣的監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認識,并建立相應的規范工作機制,以有效防范相關的違法風險和安全風險。 如有關于違法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相關情況的線索,請及時與海關部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