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依職權保護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的過程
1 備案
知識產權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
2 發現
海關查獲的侵權貨物主要是侵犯商標權,通常試圖通過隱瞞、偽報、隱瞞等方式通過。通過對申報貨物的風險分析,海關實施重點檢查,重點調查侵權貨物的高發區域。
3 確權
當海關依職權發現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侵權嫌疑貨物時,會立即向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海關確認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并提供海關掌握的相關材料,知識產權權利人須對該批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確認。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或者存在偽報、瞞報情事的,海關會在《海關確認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中告知預估貨物數量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提交的擔保金額。如確認侵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海關提出扣留貨物的申請;海關開始立案調查,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4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沒收侵權貨物,并處價值3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處理
海關對侵權貨物的處置主要包括:向社會公益機構轉讓;知識產權持有人愿意收購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持有人;沒收的侵權知識產權不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持有人不愿意收購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侵權特征不能消除的,海關應當銷毀。
海關發布《海關確認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的法律依據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保護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記錄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所有人。知識產權所有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所有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所有人逾期未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其他注意事項
海關根據權利保護不需要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申請,但知識產權持有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知識產權持有人認為貨物侵犯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扣留,應當書面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擔保;知識產權持有人認為貨物未侵犯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書面向海關解釋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海關不會長期暫停通關。知識產權持有人應當注意上述3個工作日內規定——逾期不申請的,海關將恢復通關,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相關權益難以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