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關申報進口一批閥門/溢流閥,商品編碼為8481400000。B經檢查,海關發現這批貨物材質顏色較舊,懷疑是舊機電產品。A該公司辯稱,該商品是一種未使用的新產品。材料顏色老化的原因是庫存時間長,表面鋁氧化磨損,沒有實際使用的痕跡。B通過查閱文件,海關發現該批貨物的生產日期為2000年,質量保證期為15年,屬于舊機電產品,但不涉及許可證管理。經進一步調查核實,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海關對A公司進行處罰。A公司認為,即使是舊機電產品,商品代碼也不包括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法律檢驗目錄》)中,不屬于法律檢驗商品,也沒有其他檢驗檢疫監督要求。
要點分析
為什么未使用的機器也屬于舊機電產品?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1)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設備),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2)未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3)未使用,但儲存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舊機電產品不能簡單地等同于通常被稱為舊貨或使用過的產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舊機電產品不能簡單地等同于通常被稱為舊貨或使用過的產品。雖然未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或部件明顯損壞的機電產品也屬于舊機電產品的范疇。
本案中,涉案貨物產品說明書標明的出廠日期為2000年,標明的質量保證期為15年,進口時已超過質量保證期。按照《管理辦法》對舊機電產品的定義
哪些舊機電產品屬于法定檢驗產品?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兩依法納入法定檢驗:一類列入海關總署公布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另一類列入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由海關進行檢驗;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還應進行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需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提前進行裝運前檢驗;進口后,由口岸海關實施口岸查驗,由目的地海關實施目的地檢驗。此外,《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也明確了具體的檢驗監督措施。根據上述規定,《公告》附件《實施檢驗監督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中列出的商品必須進行法定檢驗。
海關能處罰A公司嗎?
在本案中,經調查核實,涉及的貨物屬于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雖然84814萬的商品代碼沒有列入法律檢驗目錄,但已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根據《實施條例》、《管理辦法》和《公告》的規定,屬于法律檢驗商品的范疇,必須進行港口檢驗和目的地檢驗,無需裝運前檢驗。A公司將法定檢驗貨物等同于法定檢驗目錄貨物,法律無證。A公司違反《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依法應當進行法定檢驗的商品未履行如實報檢義務。根據其規定,未如實提供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明,或者不報檢法定檢驗的進出口貨物,逃避進出口貨物檢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以上20%以下貨物價值罰款。
案例啟示
《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進出口貨物進行檢驗。因此,法律檢驗貨物不僅是指列入法律檢驗目錄的貨物,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檢驗的危險化學品、舊機電產品、強制性認證貨物等其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