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關通報,6個集裝箱145噸煙花爆竹已經裝進集裝箱貨柜,企圖瞞天過海,蒙騙過關出運!
天津海關關員在查獲1票違規出口煙花爆竹后,通過大數據篩查,再次查獲另外5票煙花爆竹,夾藏手法均為在集裝箱前側以紙箱作為道具遮掩,企圖瞞天過海。
海關提醒:煙花爆竹為第1類爆炸性危險貨物,必須經特定口岸出口,且必須符合國家對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儲存的相關規定要求。對于非法出口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行為,海關將予以嚴厲打擊。
經查,涉案集裝箱內共有約3050箱煙花爆竹、火藥總量約8500千克。案發后,3名被告人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鎮海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依照相關規定,對涉案被告人依法判決處理,查扣的煙花爆竹予以沒收。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尤其在天氣炎熱的夏天,烈日暴曬后的集裝箱內部溫度可達70℃,以夾藏、偽報等方式違規出口煙花爆竹,缺乏相應的安全措施,將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近年來,由于危險品瞞報、錯報、漏報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層出不窮。危險品瞞報、誤報、漏報一旦被查獲,涉事人不但面臨巨額罰款,嚴重者將承擔刑事責任。
2020年4月2日,寧波市首起非法出口煙花爆竹案件在鎮海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蘇某某、郝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處4年9個月和4年的有期徒刑。同年8月上旬,寧波市第二起非法出口煙花爆竹案件在江北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 危險化學品VS危險貨物 ★
在海關申報時,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很多人混淆。這兩個概念既相似又有區別,涵蓋范圍既重疊又有不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近年來,海關海事嚴查,船公司重罰之下,各大港口依舊頻頻查獲煙花爆竹瞞報重大案件,已有不少相關責任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危險品瞞報、誤報、漏報一旦被查獲,涉事企業不但面臨巨額罰款,嚴重者將承擔刑事責任。貨主、貨代、報關行等相關企業都會受到牽連。可謂是害人害己!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并于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意見明確,委托無資質企業或者個人承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行為等,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注:信息來源海運網